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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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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

王建洲

所在地区: 烟台

联系电话:13964574897

电子邮箱:wjz10251025@163.com

执业证号:13706201010257077

执业机构: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

通行证ID:wjz10251025

登记时间:2015-02-05

联系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电子大厦407

王建洲简介
 
律师简介 王建洲律师.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前.曾担任某国有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并为国内某驰名商标从事商标维权工作.先后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十余起.均赢得胜诉及和解。2008年就..
擅长领域
 
工伤事故
招标投标
专利商标复议
成功案例
广东省的农村医保,户口本上有7个人,买了6个,病人买了5年农村医保,现在就为了一个人没买,没得报,合法吗?
[回复]:合法
没有财产纠纷,结婚四个月离婚,我觉得对于女同志身心受到伤害。有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女性的?
[回复]:你好,如果男方有过错你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有需要可联系本律师为你处理】
5次贩卖7克毒品法院应如何认定量刑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 br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br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r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br   的;br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br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br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br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br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br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br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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