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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施暴不属于家暴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1-21 | 浏览:4698次 | 来源: 网络

  

  亮点一、家暴范围:恋爱同居不属于家暴

  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解读:近年来,未婚同居发生家暴算不算“家暴”成为焦点之一。意见稿起草说明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亮点二、发现报案:发现家暴未报案或担责

  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解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

  亮点三、轻微家暴:公安机关可发出书面告诫

  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亮点四、正在离婚:法院可责令加害人搬走

  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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